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就纠纷先行和解、调解,不宜进行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化解纠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