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五条有效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加强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参与同其职能相关的纠纷调处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