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加强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参与同其职能相关的纠纷调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