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健全纠纷受理、调解等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与相关单位间的纠纷移交委托、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