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畅通信访渠道,结合本地实际,健全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衔接机制,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促进纠纷依法、及时化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