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畅通信访渠道,结合本地实际,健全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衔接机制,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促进纠纷依法、及时化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