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