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