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让公民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劳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