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