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除市、区财政拨款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民办保洁费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