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