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