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交通、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邮政、铁路、通讯、信息等管理机构及通讯、信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