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