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在街道两侧、公共广场设置果壳箱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