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市(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共厕所、果壳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