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果壳箱、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和环境卫生专用的标志、车辆、停车场、工作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