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果壳箱、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和环境卫生专用的标志、车辆、停车场、工作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