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