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中处置,不得自行焚烧、填埋或者倾倒。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