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

(二)乱倒乱扔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抛弃动物尸体;

(三)乱倒、乱排放污水;

(四)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五)焚烧、丢撒冥纸。

禁止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

禁止占用街道冲洗机动车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