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二)乱倒乱扔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抛弃动物尸体;(三)乱倒、乱排放污水;(四)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等废弃物;(五)焚烧、丢撒冥纸。禁止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禁止占用街道冲洗机动车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