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使批准权或者审查权,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一日内作出批准、同意或者不批准、不同意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使审查权,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或者同意。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