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布告栏、启事栏、宣传栏、橱窗、雕塑、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应当安全、整洁、美观,不得有碍市容。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