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清扫保洁必须达到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道路、公共广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清扫,并全天保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