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市容景观灯饰。市容景观灯饰设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