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破残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整、清理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