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确需临时占用道路设置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