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七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分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