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