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