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应当把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保证饮用水质量和安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