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