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