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要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三)禁止建立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四)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