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的取水项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利用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