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十条有效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