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鼓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节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