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淘汰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