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鼓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节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