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能源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相关规定,加强对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