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船舶的餐厨垃圾应当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残油、废油。推进船舶污水收集上岸集中处置。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