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