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船舶清舱、洗舱,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等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