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公益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者备灾仓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并将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和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