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开展红十字运动理论和文化研究。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各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