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检验机构第二十条有效国家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和省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具有平等效力。各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授权或者确认的质量检验机构以及从事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