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国家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和省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具有平等效力。

各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授权或者确认的质量检验机构以及从事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