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检验机构第十三条有效质量检验机构适用的检验标准、设施和环境条件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就其发生变化的事项申请计量认证。质量检验机构新增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检验能力的,应当就其新增检验能力申请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