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质量检验机构适用的检验标准、设施和环境条件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就其发生变化的事项申请计量认证。

质量检验机构新增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检验能力的,应当就其新增检验能力申请计量认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