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申请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计量认证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考核评审工作;考核合格的,应当在评审报告完成后十五日内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名称、检验能力范围、检验项目范围、《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