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第四十六条有效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可以依法经营民间收藏文物,但下列文物不得作为销售、拍卖的标的:(一)依法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文物;(二)依法没收、追缴的涉案文物;(三)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流通的其他文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